丹江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及职责
一是领导机构。成立了以市长为主任,市委、人大、政府、政协分管领导为副主任,卫生、财政、农业、民政、审计、扶贫、公安、宣传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两名农民代表为成员的 “ 丹江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” ,负责合作医疗的组织、协调、管理和指导工作。同时,各乡 ( 镇 ) 、村也成立了合作医疗管理组织。
主要职责:
(一)制定和修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;
(二)审定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;
(三)负责章程和年度方案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促;
(四)资金的筹集、管理和资金预算、决算的审定;
(五)监督医疗服务利用和费用;
(六)组织经验交流、工作研讨、考核奖惩等。
二是办事机构。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的经办机构,市编委批准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(简称合管办),定为副局级,使用事业编制,定编 4 人,人员、编制、经费从卫生系统调剂解决。合管办挂靠市卫生局,负责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。
主要职责:
(一)制定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,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;
(二)对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进行监督和管理;
(三)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、确认;
(四)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;
(五)负责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的核发和医药费发票的审核补偿;
(六)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的争议、纠纷进行调解、仲裁;
(七)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、运营和管理;
(八)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预算和决算;
(九)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;
(十)对乡镇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。
三是派出机构。各乡镇办成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,与卫生院脱钩,市合管办统一管理,乡镇分管领导兼任站长,配备专职合管员 1-2 人,人员从全市卫生系统中公开招聘,实行异地派用,负责合作医疗日常事务性工作。
主要职责:
(一)协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;
(二)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票进行初审;
(三)补偿农民医药费用;
(四)监督乡村医疗服务利用及费用;
(五)建立和完善本级各项管理规章制度;
(六)督促信息管理系统发挥作用;
(七)处理日常工作,协调各方面的关系;
(八)执行市合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四是监督机构。市、乡(镇)两级成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及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纪检监察干部、农民代表共同组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委员会,负责合作医疗的检查、监督工作。
主要职责:
(一)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;
(二)对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、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、监督;
(三)对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的卫生服务质量情况进行检查、监督;
(四)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、监督。